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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9-08

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办事指南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一)申请须知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2)

  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2、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上海保监局办理申请事宜。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上海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7、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格式文件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8、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http://iir.circ.gov.cn ),进行机构申请注册,各拟设机构在取得工商部门预核准名称之前须登陆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站“查询平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查询”中进行名称查询(http://iir.circ.gov.cn/index.jsp ),拟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同一保险中介集团内机构名称可以重名)。

  (二)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1、法人机构设立申请(示例1)。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必须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

  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5、股东材料:①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近三年的信用报告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②投资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③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人事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10、《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与个人简历相符的从业经历证明(应至少开具十年从业经历证明,如曾在保险业供职,应开具全部保险从业经历证明);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②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

  ③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参见示例4)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11、住所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证明。

  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员工名册(姓名、年龄、拟任职务、学历、持证情况)、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示例9)。

  申请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发起人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一)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申请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2、注册资金少于5000万元的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已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格式文件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4、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iio ),进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二)保险经纪公司机构设立申请材料

  1、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示例2)。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3、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5、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7、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说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

  10、《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与个人简历相符的从业经历证明(应至少开具十年从业经历证明,如曾在保险业供职,应开具全部保险从业经历证明);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②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

  ③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参见示例4)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11、住所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证明。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员工名册(姓名、年龄、拟任职务、学历、持证情况)、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示例9)。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三、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一)申请须知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4)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保险经纪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5、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上海保监局。

  6、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格式文件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7、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iio),进行任职资格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法人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3 A、分支机构高管请参见示例3 B)。

  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6、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7、申请人从业经历证明(应至少开具十年从业经历证明;如曾在保险业供职,应开具全部保险从业经历证明)。

  8、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声明(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若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9、拟任职人员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劳动就业证明;

  10、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参见示例4《保险经纪机构高管人员离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3)曾受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4)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6)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7)曾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或者持有股份;

  (9)曾被金融监管机构不予许可、不予受理任职资格申请;

  (10)还存在其他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应予申报的情形。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四、变更组织形式申请

  (一)申请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格式文件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3、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iio),进行变更组织形式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申请(示例5)。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3、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5、实施方案。

  6、若增加注册资本,还须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请按本指南其他相应类目提交有关材料。

  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机构解散申请

  (一)申请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2、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3、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格式文件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4、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iir.circ.gov.cn/iio),进行机构解散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机构解散申请(示例6)。

  2、《保险经纪机构解散申请表》。

  3、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5、清算方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6、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原件)。

  注:以上材料(1-5)一式两份

  六、动用保证金申请

  (一)申请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注册资本减少;(2)许可证被注销;(3)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经纪公司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3、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格式文件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4、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iio),进行动用保证金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动用保证金申请(示例7)。

  2、《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

  3、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4、需同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而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而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

  5、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请按本指南其他相应类目提交有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一)申请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保险经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上海保监局申请延续。

  2、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3、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保监局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4、申请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格式文件下载”栏目中进行下载。

  5、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http://iir.circ.gov.cn/iio),进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示例8)。

  2、《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

  5、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8、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内容整理转自上海保监局网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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