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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公司名称核准的准则。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9-08

(一)企业名称一般需要由以下内容排列组成:北京(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二)所用的商号不得与其它已经核准或者注册的相同行业或者无标明行业的企业

  (一)企业名称一般需要由以下内容排列组成:北京(市)+字号(商号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二)所用的商号不得与其它已经核准或者注册的相同行业或者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一样,不过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变更未满1年时间的原来的公司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经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北京”的公司,须符合《北京市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了“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中间使用了“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以及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这种名称属于国家局核名,需要到国家总局进行核准!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外一个企业名称,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起所从属的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中应当使用符合我国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及汉语拼音字母;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可以用作字号,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名称核准是公司注册的第一步,只有取得《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才可以准备材料来进行注册公司,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以上的一些条件。关于公司注册,您还想了解更多的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公司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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