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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求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9-08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

  名称的行政区划一般表述为“上海”或者“上海市”,“上海”也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但应加上括号。

  企业名称也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内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名称不使用行政区划,请您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自行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名称不使用行政区划,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自行申请办理,也可以向住所属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办理。

  字号

  字号是区别与您从事的主要业务相同的其他企业的标志。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行业(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行业(经营特点)是指您所要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

  例如:以经营服装为主的,行业可表述为“商业”、“服装”、“贸易”等。一技术开发为主的,行业可表述为“科技”、“技术”、“科技开发”等。以经营餐饮为主的,可以表述为“餐饮”、“酒楼”、“饭馆”等。

  您在选择拟从事的行业时,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

  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是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的体现。

  公司制企业一般应表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表述为“中心”、“部”、“厂”“店”等,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还应加“(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表述为“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参照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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