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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上核名的条件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9-08

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

  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三、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四、国家工商总局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材料-非总局登记的企业

  本文所述内容是指不在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但需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企业变更名称。步骤如下:

  1.应当先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盖有登记机关行政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带盖好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及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到工商总局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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