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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成立登记指引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9-08

一、审批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学生接送站成立登记二、主办机构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科三、设定依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一、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学生接送站成立登记

  二、主办机构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科

  三、设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三)《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87号)。

  (四)《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东社区办〔2013〕10号)。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泛指“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

  四、申请条件

  (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到东莞社会组织网(http://dgnpo.dg.gov.cn/)申请网上办理(选预核名),审核通过后,凭短信通知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等文件。核名时,由登记部门联合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核实,选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活动。

  2、进行成立登记业务申报(选成立登记),在东莞社会组织网(http://dgnpo.dg.gov.cn/)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完整的材料。

  3、如材料不符,我局将退回补正,请修改后再次提交。

  4、根据手机短信通知内容,到社会组织管理局民非科提交材料。

  六、办理材料:

  成立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备案表;

  (6)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名通知书;

  (9)成立登记申请书;

  (10)会议纪要;

  (11)章程(一式两份);

  (12)验资报告;

  (13)场所使用权证明;

  (14)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15)设施设备清单;

  (16)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

  (1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示:准予登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如下手续:

  (1)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和《民间组织雕刻印章证明》等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雕刻单位印章手续;

  (2)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到地税分局或国税部门备案;

  (3)到银行将临时的对公账户转为基本账户;

  (4)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A4大小),单位印章(公章、财务章等所有对公印章),公章备案回执复印件(A4大小)到我局填写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然后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其他材料。

  (5)到消防、住建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完成所有后置审批方可开展活动。

  七、规范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

  1、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统一以下列规则命名

  东莞市+“所在镇街名称” +“字号”+行(事)业+组织形式(学生接送站)

  如:东莞市莞城福娃学生接送站。

  备注:使用“松山湖”字号的需要取得松山湖管委会的授权书

  2、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八、核准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九、收费

  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办理时间及地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科

  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咨询电话:0769-、0769-

  十二、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查询(0769-)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投诉(0769-)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民政厅;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广州市越华路118号;电话:0769-、020-;网址:http://www.dg.gov.cn/、http://www.gdmz.gov.cn/。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电话:0769-;网址:http://dyfy.dg.gov.cn/。

  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指引

  一、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学生接送站变更登记

  二、主办机构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科

  三、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三)《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87号)。

  (四)《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东社区办〔2013〕10号)。

  四、办理条件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单位名称、住所(由登记部门联合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核实,选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活动)、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变更登记流程

  (1)登录系统;

  (2)进行变更业务申报(点“变更登记”);

  (3)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完整的材料;

  (4)如材料不符,我局将退回补正,请按退回补正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

  (5)如审核无误,我科将发送短信通知,根据短信通知要求,到社管局民非科提交变更材料(即所有在网上填报或上传的材料)。

  六:办理材料

  1、名称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原件一份(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8)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住所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原件一份(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房是社会组织自建的,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的复印件和出租方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借用的,提供出借方的借用证明和出借方的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用合同或借用证明都要载明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6)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8)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由新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原件一份(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变更登记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栏目空白处需粘贴旧法定代表人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新旧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一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证明原件;

  (7)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两份,新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10)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新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开办资金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原件一份(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由具备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6个月内有效);

  (6)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8)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单独修改章程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原件一份(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3)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两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5)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变更业务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原件(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盖公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法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新章程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7)章程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一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

  (8)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消防、住建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所有后置审批的变更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七、核准变更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变更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证。对需要更换新证书的单位颁发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八、收费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十、办理时间及地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科

  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咨询电话:0769-、0769-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查询(0769-)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投诉(0769-)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民政厅;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广州市越华路118号;电话:0769-、020-;网址:http://www.dg.gov.cn/、http://www.gdmz.gov.cn/。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电话:0769-;网址:http://dyfy.dg.gov.cn/。

  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注销登记指引

  一、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学生接送站注销登记

  二、主办机构

  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科

  三、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三)《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87号)。

  (四)《东莞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东社区办〔2013〕10号)。

  四、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而无法存续的;

  3、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4、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5、作为合并源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6、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清算工作

  清算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必须履行的一个重要程序,是终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债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清算工作包括:

  1、确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清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组织清算。清算组织成立后,应通知债权人在限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资产作价现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债务;清偿后,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理,其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而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提出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签字。

  4、加强对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失和 流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单位的资产。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业务办理流程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具体流程:

  (1)登录系统

  (2)进行注销业务申报(点“注销登记”)

  (3)在系统中填写完整表格

  (4)如材料不符,我局将退回补正,请修改后再次提交

  (5)如审核无误,我科将发送短信通知,根据短信通知要求,到社管局民非科提交注销材料。

  六、所需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会议纪要(一式一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原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4)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6)清算公告原件(须在东莞日报上刊登);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核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工作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注销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回收。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回证书,并办理注销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八、收费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十、办理时间及地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科

  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同沙古村路(市中医院新院旁、八一路与松山湖大道交汇处)

  咨询电话:0769-、0769-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查询(0769-)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dgnpo.dg.gov.cn/,可电话投诉(0769-)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民政厅;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广州市越华路118号;电话:0769-、020-;网址:http://www.dg.gov.cn/、http://www.gdmz.gov.cn/。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宝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电话:0769-;网址:http://dyfy.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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