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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申请书审批要经过哪几个部门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9-08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要求:一、审批依据: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要求:

  一、审批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网站上进行资料提交后,填写并打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司具备条件:

  (一)保安服务公司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

  除符合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四、申请保安公司提交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能够证明其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还应提交: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另外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申请保安服务公司条件的材料。

  (三)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申请保安公司的材料和武装押运公司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2.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3.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4.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5.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您好!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要求:

  一、审批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网站上进行资料提交后,填写并打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司具备条件:

  (一)保安服务公司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

  除符合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四、申请保安公司提交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武装押运保安服务公司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能够证明其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还应提交: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另外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申请保安服务公司条件的材料。

  (三)外资保安服务公司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申请保安公司的材料和武装押运公司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2.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3.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4.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5.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能够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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