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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要准备哪些材料?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9-09-08

简介: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申请改变其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一)变更登记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

  简介: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申请改变其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一)变更登记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 ...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申请改变其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一)变更登记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要变更登记事项,必须经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作出变更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譬如说,个人独资企业原来从事贸易经营,现决定扩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餐饮业,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在获得批准后,在15日内,向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分为三个部分:敬告、申请内容和审核意见,另外还附有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

  (1)敬告。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敬告与设立登记申请书的敬告一样。

  (2)申请内容。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这些登记事项可能是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中的一项或多项。

  (3)审核意见。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和核定的意见。

  变更登记申请书必须经投资人签署,才发生效力。投资人签署,意味着投资人对变更登记事项做出了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是投资人委托经办人的证明文件,与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等。根据国家工商局2000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1)个人独资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即投资人未变,只是其姓名发生了变化),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已不是原先的投资人,即更换了投资人,这是与前一种情形不同的)。(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变更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或者在变更事由发生(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规定的应提交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即对于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给个人独资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不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迁移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迁移登记,是跨辖区变更住所时引起的一种特殊的变更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或继承的登记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但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如何登记,是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来讲,变更登记有利于投资人,注销登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为了平衡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就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谁对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转让协议中没有规定企业原债务由谁承担,就不能适用变更登记程序,而应当适用注销登记程序和新设立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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