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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从事社会盒饭或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 5、申请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应提供与变更有关的各项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应重新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2、上海市各区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地点一览表 受理区县 地址 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 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城南路1366号2楼 68542222-88259/88260 68004606/68004270 徐汇区 虹桥路313号 64683207 长宁区 安西路8号 22052440 普陀区 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1楼 52564588-8126 闸北区 秣陵路38号2楼 63173412/63177367-822 虹口区 三河路338号 25657593 杨浦区 黄兴路2022号2楼 65195729-1086 黄浦区 肇嘉浜路108号1楼 54659809 静安区 康定路314号 62555858-102 宝山区 淞滨路28号 56843970 闵行区 莘建东路201号地铁北广场 34120848 嘉定区 嘉戬公路118号办证办照中心 59994745 金山区 石化龙山路555号1楼B109窗口 57922248/57922247 松江区 新城区文诚路69号 67736469 青浦区 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69714405 奉贤区 奉贤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33611835 崇明区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69615807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注:领取变更后的新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原证。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阅读更多相关知识,返回【 证照办理 】栏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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