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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程序

来源:静安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2017-12-04

办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及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涉及到货币出资的应将缴付的货币出资存入入资专户,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办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及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涉及到货币出资的应将缴付的货币出资存入入资专户,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资、划资手续。

  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办理注册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开立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经办行办理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

  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入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时出示)或《营业执照》(增资时出示);

  (二)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得以企业支票出资)。

  划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后,凭以下文件、证件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企业章程;

  3、《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4、《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应该在其登记机关所在地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一般不得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经市局同意在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划资手续:

  企业已在某一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发照登记机关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及《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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