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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原则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6

注册原则是指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某商标获

  注册原则是指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某商标获得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 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准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 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有两处提到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情况是,很多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为使用在咖啡上的商标,“咖啡两字就不能专用。对于这些不能专用的部分,商标法允许其作为整体商标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标局进行审查时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但注册证上并不会有相关标注。就是说,核准注册的“雀巢咖啡”商标中,只有“雀巢”是有专用权的。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就不能以此商标是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咖啡”这两字的专用权利。而其他企业或个人当然也不必因为前述注册商标中有“咖啡”二字而不敢再用。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大部分人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实践中会遇到许多不是这么明显的情况。在这里举这样一个例子是为了说明,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因一个商标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做出决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印刷其注册商标标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都必须出具《商标注册证》。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注册的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很多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以后最着急办的事就是有关注册商标印刷包装的问题,这就涉及商标印刷问题。我国商标印刷由《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制,商标申请人和印刷厂在从事这方面的印制工作时需严格遵守该管理办法,否则将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商标注册人印刷商标标识印刷注意事项

  第一,商标印制委托人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二,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如果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商标印制委托人与商标印制单位合谋非法印制注册商标将视情节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例

  河南肖某与山东李某经朋友介绍,搞印刷生意的肖某与造假酒的李某相识后商议,由肖某制造商标标识“口子窖”、“扳倒井”销售给李某。2009年8月至12月,肖某在未经山东花冠集团酿酒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四君子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上述四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肖某多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1363件,李某多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1600件。

  法院经审理,一审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昌河面包车一辆及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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