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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如何进行分案申请?

来源:web    发布日期:2018-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依照审查员的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设立分案申请制度的本意是考虑到当一件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时,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救济方式,是给予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不能被保护的其他发明创造以保护的一种救济途径。此外,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申请,享有其特殊的权利,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有优先权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日。同时,提出分案申请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另外,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依据审查员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应与原申请一致,发明人也应与原申请一致或是其中部分成员。下面笔者就分案申请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为申请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是以原申请的状态为依据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审查员已对原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分案申请应当在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即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另一种是审查员未对原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且原申请尚未被驳回、也未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分案申请仍然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依照审查员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也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在审查实践中,由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较长,审查员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时,申请人可能已经错过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分案申请递交时间。为尽可能地考虑申请人的利益,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专利保护,对再次分案的申请,申请人如若能够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其递交时机可不受原申请状态的约束。

  分案申请的案件分析

  某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分案申请,该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于2008年2月29日已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该申请人再次分案申请A2针对的分案申请A1已授权,审查员未针对该分案A1申请发出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

  由上可以看出,申请人提交再次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状态已不满足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申请人应当提交审查员针对分案申请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申请人如若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该分案申请应被视为未提出。

  但是申请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而是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人与审查员讨论内容的表格。该表格内容记录了申请人与审查员关于分案申请的电话沟通内容,提及修改后的申请文本可能涉及单一性的缺陷。上述这份表格是否合规呢?是否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明文件呢?

  依据书面审查原则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即一件专利申请如若存在单一性缺陷,审查员应于审查意见中告知申请人该缺陷并指定修改的期限。因此,上述表格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替代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作为相应的证明文件。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

  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的申请,作为原申请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可以享有原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也就是说分案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是基于原申请中优先权的状态决定的,如果原申请要求了某项优先权,并且该项优先权成立,则分案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保留该优先权日;如果原申请没有要求或者要求了但并未享有某项优先权,则分案申请也不能享有该项优先权。

  然而,分案申请并非天然继承原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分案申请本质是一个独立的新申请,适用于各种法定的期限,其优先权声明的提出时机也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在提出分案申请时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同时,分案申请也具有区别于一般申请的特殊性,如果分案申请提交时未提出优先权声明,而分案申请的内容实际涉及到优先权,那么分案申请如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则在后续的实审程序中,原申请可能影响分案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分案申请丧失新颖性而不予授权。对于这种情况,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在实际审查流程中,也给予申请人以救济的途径,给予申请人恢复该项优先权的机会。申请人可主动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费。

  由上可知,分案申请是否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的权利,对于分案申请本身意义重大,可能直接影响分案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因此,为使发明创造能够取得最大限度的保护,避免由于恢复权利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注意在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提出声明。

  灰色与乳白色相间,宛如天空与大地,红色线条的装饰,富有民族特色,在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沈阳机床)的车间里,一排排即将出口的智能数控机床令人犹如置身工业艺术的殿堂。“这是我们承担国家863重大专项的科研成果,钻、车、削、铣、镗等6大类系列产品已拥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近300件,每台机床都是专利运用的精品。在此基础上,沈阳机床已经成为国内业界的领军企业。”沈阳机床高级副总裁刘海洁自豪地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

  如同沈阳机床一样,近年来我国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承担的重大科研专项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运用,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重大科研专项中期评审会上,业界专家对加强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运用、以及取得的成效意见达成高度一致。“国家科研重大专项标志之一就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是其中的应有之义,也是重大专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集中体现。”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

  专利运用体现效益

  从国产第一台小型机服务器,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天梭K1高端商用服务器,在服务器性能、速度、节能等方面先后6次打破国际测试的世界纪录……“这些成绩,是浪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浪潮集团)以国家重大专项为指引,坚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成果。”在浪潮集团总裁孙丕恕的讲述中,重大专项为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效益清晰可见。

  所谓重大专项,是我国自2008年以来,围绕国家发展目标,进一步突出重点,在重点技术领域中确定一批优先主题,筛选出若干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专项,充分发挥相关单位的创新优势,努力实现以重点创新带动生产力的跨越发展,并填补国家战略空白的作用。

  截至2014年底,重大专项已经在“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简称核高基)”智能数控机床、卫星通信等技术领域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仅在民用领域已提交专利申请近5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万件。其中,一批发明专利获得了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重大奖励,并在运用中体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大专项的目标就是引领发展,通过专利运用,很好地体现了重大专项的顶层设计的目的。日前出台的《中国制造2025》与重大专项一脉相承,《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强调了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运用,对提升我国制造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中国制造2025》课题组成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屈贤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重大专项应对挑战

  “当今世界的竞争,集中表现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竞争,前些年经济高速增长过度依赖资源消耗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因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迎接新的挑战,已经是迫在眉睫。”李顺德认为,如今我国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紧紧依靠创新与知识产权,带动生产力质的飞跃,才能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获得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实施重大专项,更加重视其中的专利等创新成果的运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实,在我国近年来所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对加强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运用等工作已经作出了指引性的部署。2006年,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就提出计划在16个领域中实施重大专项,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

  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出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截至目前,通过重大专项实施及其知识产权运用,我国在“核高基”、智能数控机床、集成电路、移动宽带通信、大型核电站、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领域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极大提升了我国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不但已经成为重大专项的组成部分和体现其价值的所在,也是推动国家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基础。”李顺德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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